省法學會律師學研究會會長朱永平出席《監察法》專題學習會
2018年6月21日下午,在越秀區人大機關禮堂,廣東省法學會律師學研究會會長、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教授朱永平為越秀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部分人大代表,人大機關全體干部,帶來了一場精彩的《監察法》專題演講。朱會長結合自身對行賄受賄的問題的研究以及為公職人員辯護的工作經驗從七個角度出發對《監察法》進行解讀。
朱永平會長在作專題解讀
一、從中國文化中領悟“監察”的重要性。
所謂監察,即以“目”監視,以“耳”察看。監委即國家耳目,是代表國家監察所有的公職人員。《監察法》是廉政監察法,是公職人員調查法,也是反貪污賄賂法。
二、中國反腐法律體系目前,中國的反腐法律體系主要包括黨內法規、《刑法》以及《監察法》三個部分,各項法律法規繁雜而龐大,因此,朱永平會長呼吁,對公職人員、非公職人員建立一部統一的“反貪污賄賂法”,這樣既有利于市民理解、公務員和非公職人員學習,也有利于國家反腐,提高中國清廉指數。
三、讓公職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近年來黨零容忍的鐵腕手段懲治腐敗,嚴刑峻法,形成強大的震懾效應,讓貪腐官員“不敢腐”。通過逐步完善制約和監督權力制度,讓官員“不能腐”。腐敗問題也是經濟問題,提高官員的廉政和德治意識同時,提高全社會公民的富足程度,使公職人員及其家屬 “不想腐”。
四、“雙規”必須法治化,是《監察法》草案出臺的重要背景原因。
“雙規”作為黨內強制措施受到來自國內外的壓力。讓黨的意志變成國家的意志,通過立法把“雙規”變成“留置”,是黨的主張和意志法治化的重要體現。“雙規”變“留置”,依法賦予監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是強制措施合法化的體現,是黨和國家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也是監委員會依法懲治貪腐,樹立執法公信力的重要依據。
五、人大負責任命和監督反腐機構,是中國特色的反腐選擇。
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委員會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但具體的監督手段與監督內容,又與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有所區別,監察委無需向人大大會報告工作。朱會長以一個老人大代表的身份詳細介紹了,對監委執法檢查,查什么。審議監委專項工作報告,審什么。人大代表向監委詢問、質詢,問什么。
六、反腐,是政治問題,也是法律問題。
從《憲法修正案》以及《監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監委不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而是政治機關,是反腐機關。監察權的本質是政治權力,是政治力量。因此,解決反腐問題要緊跟國家法治化的腳步,同時,也要用政治眼光,從政治立場出發來分析反腐問題。朱會長介紹了監委的強制措施不是司法強制措施,故《代表法》的人大代表“免捕權”不適用《監察法》。即監委留置人大代表及常委會組成人員無需常委會許可。朱會長認為隨著法治水平的提高,這一點仍需納入法治軌道。
七、在黨的全面領導下,人大要以堅定的政治決心支持反腐工作,又要以保障人權的理念監督監委工作。
最后,朱永平會長總結道,中國人大已變成一個意義上的反腐機構,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各機關干部都要“耐得寂寞,經得起誘惑、控制住欲望、守得好底線”,人大打鐵也要自身硬,只有“自己硬”,才有公信力,才能監督可能“留置”你的人。
主辦:廣東省法學會協辦:南方新聞網
備案號:粵ICP備14021469號-1